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江门市某装饰设计中心(以下简称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江门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股东伍某、谭某以及张某、谢某、江某等人为招揽拓展生意,违法购买、出售或交换◆★■■★、提供众多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并在非法获取前述信息后,通过打电话、加微信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推广业务,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安宁★◆◆■。聂某等人已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刑罚■■◆。原告某省消费者委员会认为◆★★◆■★,被告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非法获取、使用公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赔偿消费者损失,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以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消费者协会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受侵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司法裁判明晰了经营者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安全保障责任,为数字经济时代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构建全链条数据安全防护机制提供了司法范本。以司法能动性回应社会关切,既强化经营者诚信守法的商业伦理,引导行业以技术向善理念优化服务■■◆,又以法治方式捍卫公民人格尊严与信息权益,为构建安全可信、公平有序的消费生态注入法治能量,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法治、诚信友善的精神内核。
刘某诉称◆◆■:刘某于2015年7月6日在北京某某公司的浙公司专柜购买手包2件,价款79600元◆★,但由于该商品没有现货,浙公司向刘某出具预订单一张。目前浙公司已在北京某某公司撤柜◆★,但浙公司至今仍未向刘某交付案涉商品。故请求判令■■★:一、解除刘某与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二、浙公司返还刘某79600元及该笔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北京某某公司对浙公司该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北京某某公司、浙公司承担。
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张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07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原告王某诉称:2021年12月10日,王某在被告吉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网游专营店购买了英雄联盟游戏代练服务。从下单截止至2021年12月23日的十天时间内,某网络公司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代练服务要求,并且在代练服务期间多次使王某的账号出现异常问题,后因代练人员非法使用英雄联盟官方禁止的外挂皮肤插件,导致王某该游戏账号以及名下所有大区账号全部被封禁三年■★◆■◆★,造成巨大损失★■■◆。王某与某网络公司网游专营店工作人员多次沟通■★◆◆■◆,但没有得到解决。王某以其属于消费者,某网络公司作为经营者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网络公司赔偿王某3000元。
李某诉长沙某商贸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
其次,如果柜台承租者交易时已经向消费者明示自己作为销售者的身份■◆◆◆◆,即便与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主体不一致,亦应确定柜台承租者系销售者。这主要是针对采取柜台租赁模式运营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大型零售商场将柜台分别对外出租,承租者在自己的专柜上标明自己真实名称和标记并雇佣店员以承租者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消费者与承租者达成交易后,通常统一向商场交款并由商场统一开具发票。此时,消费者在发生交易时对于交易对象是专柜的承租者是明知的,应当认定承租者是销售者■★■。商场收取货款和开具发票的行为只是履行出租者的管理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商场是销售者。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晰反垄断法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边界■■,为市场主体划定了合法经营红线,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该判决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垄断协议限制消费者选择权、抬高市场价格等行为★★★◆◆,引导企业构建合规化◆■★◆◆■、规范化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市场监管体系与社会消费维权网络的高效衔接■★★★■。该案不仅强化了反垄断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实践效能■◆★■★,更通过司法规制引导企业践行诚信经营准则■◆◆◆,有效遏制市场垄断乱象,为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生态提供司法保障◆■◆■■,充分彰显了法治维护市场正义◆★◆★、促进社会诚信、护航消费安全的核心价值◆★◆■■★,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文明化发展进程。
三◆★■★◆、关于本案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虽然认定经营者是否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时,通常并不需要对相关市场进行清晰、精准的界定,但是对于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对于认定被诉经营者所处的市场区域、相关商品的同质性、被诉经营者相互之间价格的透明性等基础事实,进而准确判断被诉经营者之间的一致行为系基于独立定价,还是基于通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从而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实质影响,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中,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长沙南站内饮用纯净水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和市场变化等情况。同时,考虑到同一品牌及规格的矿泉水商品的一致性、被诉经营者所处的狭窄区域及价格较为透明、经营者数量的有限性等因素,应当认定李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各自独立定价的可能性■★★★◆■。
典型意义:对网络代练服务风险分配的司法认定标准给予权威指引◆■◆,有利于推动游戏服务行业建立权责明晰、风险可控的交易规则体系,强化经营者告知义务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有效平衡,切实维护网络服务市场契约精神与公共利益的双向统一,更有利于彰显司法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的规范引领价值■■◆◆★,促进形成诚信有序、理性自治的互联网法治生态。
典型意义■★★: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给予权威指引,有利于推动汽车销售行业建立规范化、透明化的信息披露体系,强化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与经营者诚信义务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消费者在重大商品交易中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弘扬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意义:对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给予明确的司法引导■◆,有利于推动公共场所建立规范化、系统化、明确化的救助体系◆■★■,加强公共场所与社会救助机构之间的有效衔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有利于弘扬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明知代练会被封号的玩家无权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一★■■★,根据《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2★■★★.6条款的内容来看■■,该协议已明确告知不得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代打代练等。而且在注册时,要阅读协议内容并点击接受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并最终完成账号的注册。王某注册数个账号,其对此禁止内容以及相关后果也是知晓★★◆◆◆,在本案中其也自认某网络公司淘宝店店员已多次发出提醒,且也在腾讯公司官方网站查询了相关规定。王某在完全了解、知晓代打代练会面临封号处罚结果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代打代练,并最终被封禁◆◆★■,王某本身就存在过错。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正当权益,非法及不正当权益自然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对代打代练行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由此产生的账号被封禁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其无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柜台出租者是否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两个问题:一是与消费者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销售者如何认定,是柜台出租者还是柜台承租者;二是如果柜台出租者不是销售者,是否仍需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是否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的固定价格行为。
审理法院判令:一、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赔偿消费者损失5000元,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上缴国库;二■■◆、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三、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在《南方日报》A叠普通版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四、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支付律师费5000元。审理法院判令◆◆:一、某工程公司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二■◆、某工程公司在《南方日报》A叠普通版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三、某工程公司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支付律师费10000元。审理法院判令:一、张某、谢某、江某分别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赔偿消费者损失17690元、3950元、1500元,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上缴国库★◆■;二◆◆■■★、张某■■、谢某、江某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三、张某◆◆◆★★■、谢某、江某在《南方日报》A叠普通版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四◆◆★、张某、谢某★◆◆、江某分别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支付律师费3822★■◆.50元、853■★★◆.50元、324元。
北京某某公司辩称:不同意刘某全部诉讼请求。案涉商品在北京某某公司■◆★,其随时可以向刘某提供,根据预订单的要求,刘某需先向其通知提货◆★◆★■,但并未收到刘某要求提货的通知。
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经双方协商一致,某网络公司已完成全额退款,该笔服务订单已完结◆■■,王某诉请3000元赔偿毫无依据◆■。且在交易过程中,某网络公司多次提醒买家代练风险,王某未提出异议并回复称核对无误,应自行承担账号被封的后果。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21年12月10日在某网络公司淘宝店购买了英雄联盟游戏代练服务,约定由某网络公司为王某英雄联盟游戏账号代练升级,代练费为100元。在交易过程中◆■★■,某网络公司淘宝网店店员三次向王某发送提示信息◆★◆◆,提示“代练有小几率官方检测封停■◆”,王某回复“核对”、“无误■■■”。王某向某网络公司支付代练费100元后,将游戏账号◆■★■★、登录密码提供给某网络公司◆★★。某网络公司将该代练业务发送至“代练通”平台,由代练员接单为王某游戏代练,并告知代练员游戏账号◆■★◆、登录密码◆★◆◆■。2021年12月22日■■■,王某英雄联盟游戏账号被腾讯公司全区封号★◆,处罚时长为1905天。为此,王某、某网络公司进行协商,某网络公司将代练费全额退还给王某★★◆■★。另查明★■★,《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2.6款有禁止代打代练等商业性使用规定,王某自认其查询◆■、阅读了该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王某游戏账号被封禁是否对其造成损失;二是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某网络公司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王某游戏账号被封禁是否对其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王某应该就游戏账号被封禁所产生的损失进行举证证明。但根据查明事实,王某游戏账号被封禁,其后果为在封禁期间内不能使用该账号玩游戏■◆■,王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同时,王某自认账号内的游戏装备仍然存在,也不存在使用期限问题,未产生损失★◆。因此,王某不能举证证明游戏账号被封禁给其造成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关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将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所售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价格确定为每瓶3元是否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是否损害了李某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垄断法均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并不相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法律■■,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对消费者提供特殊保护■■。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保护和促进竞争。反垄断法虽然不排除对消费者直接和具体的保护,但其目的侧重于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从而最终使消费者获得福利。可见,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的保护着眼于竞争行为是否损害了保障消费者福利的竞争机制★■,既不以某一行为是否为消费者满意作为判断标准,也不刻意保护某一具体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如果个别消费者认为因经营者销售相关商品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损害了其消费者权益,原则上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及时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李某认为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将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所售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价格确定为每瓶3元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损害了其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本案系垄断纠纷,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本案审理并无直接关联性,不再予以评述。
审理法院判令◆★:一、刘某与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18年6月1日解除;二、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刘某货款79 600元并赔偿该笔款项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北京某某公司对判决主文第二项浙公司的付款义务向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某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浙公司追偿。宣判后,北京某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北京某某公司作为大型商场将专柜出租给浙公司,二者是柜台租赁关系■◆★★。浙公司在专柜上明确标示了自己的名称,出具的预订单上加盖自己印章并表示自己为供货单位■◆★◆■,刘某在交易时能够明确分辨出交易对外是浙公司。故应当认定浙公司是销售者◆■。北京某某公司虽然收取了刘某的货款,但其行为是商场管理行为◆■■,不能认定北京某某公司为销售者■■◆★★■。
一◆◆■★◆★、关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是否有协调一致的市场行为根据李某提交的其在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处购买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价格均为每瓶3元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销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价格具有一致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浙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签订柜台租赁合同,由浙公司承租北京某某公司的柜台。2015年7月6日,刘某在北京某某公司的浙公司柜台预订手包两件,价款79600元,并向北京某某公司刷卡交费■■◆★★。浙公司向刘某出具预订单,约定作为提货凭据。该预订单上盖有浙公司印章★★■◆,并明确载明供货单位为浙公司。之后◆◆,刘某未提货。2017年初,浙公司于租赁合同到期后从北京某某公司撤柜,此后停止经营。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江门市蓬江区某装饰设计中心、江门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判令★★★◆■■: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以一审法院对意思联络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错误加重李某举证责任◆■★■■,使得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逃避了应有的举证义务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对于名为租赁、实为挂靠经营的情况,应当认定柜台出租者是销售者。柜台出租者与承租者之间虽然内部有租赁合同关系★◆■,但对外承租者以出租者的名义经营,并未向消费者明示承租者自己的名称及标记,甚至承租者根本不具有相关合法经营证照。此时,应认定柜台出租者与承租者是内部挂靠关系,对外应由柜台出租者作为销售者向消费者承担责任。不能仅根据租赁合同就确定承租者为销售者。
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辩称: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均来自不同地区★◆◆★,独立经营◆★■■,并无结成利益联合体的意向,没有在价格方面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也不存在其他协同行为,未损害旅客的消费者权益。长沙南站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销售价格一致★★★■■■,属于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发生作用的结果,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所售商品明码标价,消费者有选择消费的自由★■■★★。李某对相关市场界定错误,怡宝牌饮用纯净水并非垄断行为中的商品范围,长沙南站并非垄断行为中的地域范围。长沙南站有免费的饮用水提供,李某自行购买矿泉水,属于自愿消费。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购买了2018年8月29日8点23分长沙南站至凯里南站的G2115火车票,并于当日进入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后,分别在湖南某公司等店铺以3元的价格购买了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1瓶。2018年9月1日,李某又在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以外的湖南某公司等门店以2元的价格购买了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1瓶。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区域共设有6处免费饮水处,供应的为开水。长沙南站未禁止乘客携带饮用水进入,且进入二层候车厅后★★,可依照铁路安检规则自由出入◆◆■。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横向垄断协议需要具备如下三个条件:第一★◆◆■★,协议的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第二,协议内容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的形式要求◆◆★◆■★;第三,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效果◆◆★。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中,★★◆■“其他协同行为”属于垄断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没有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或者决定,但是相互进行了沟通,心照不宣地实施了协同一致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第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协调一致性;第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第三,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第四,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协调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原告应当对前三项要素提供初步证据。
综上所述,李某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实施了反垄断法禁止的协同行为■★■。
李某诉称:李某发现湖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公司)、长沙某商贸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在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南车站(以下简称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以每瓶3元的价格销售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而在长沙市内贺龙体育商圈周边以及距离长沙南站较近的住宅小区开设的超市所出售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为每瓶2元■■■◆。李某认为,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利用垄断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区域饮用水消费市场的优势,相互串通抬高价格★◆◆★,违反了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故请求判令■★:一、湖南某公司向李某返还1元;二、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共同赔偿李某3017元;三、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共同在《长沙晚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和长沙南站所有进出站口醒目位置◆◆★,对在二层候车厅市场区域内■■★★,针对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商品实施价格垄断和操纵价格的行为发布公开道歉;四、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法》的规定,公民(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购买◆◆★、出售等方式非法使用公民(消费者)个人信息■◆★★,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侵扰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和隐私权◆◆★■,其非法使用的公民(消费者)个人信息涉及人数众多,侵扰指向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应赔偿消费者损失,并采取有效措施删除其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同时,因其行为侵扰了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造成了消费者精神上的困扰,应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故判决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赔偿损失,删除其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并在省级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赔偿款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上缴国库★■★★◆★。
审理法院判令:一、撤销张莉与合力华通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张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合力华通公司;三、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莉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四、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莉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五、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张莉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六、驳回张莉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合力华通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先,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根据市场和竞争状况独立作出的市场行为,包括跟随★★★◆■、仿效其他竞争者而采取的相同市场行为。其次,经营者销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相同区域内经营者可能彼此了解相同产品的定价◆■◆■■,这是价格公开透明所可能产生的正常结果。再次,由于本案所涉及的矿泉水商品属于大众消费品,普通消费者对于商品定价是否合理均有普遍认知。因此,在本案现有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基于相同矿泉水在特定狭窄区域内不同经营者间定价相同,难以推定经营者之间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原告张莉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莉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华通公司在告知张莉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合力华通公司抗辩称其向张莉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合力华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莉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也可以向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柜台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上述规定中柜台出租者的赔偿责任是法定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本质上属于请求权竞合。柜台出租者对承租柜台的销售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销售者在租赁期间违法损害消费者的权利,柜台出租者对此应当负有监管责任★◆■。因此,在租赁期满★■、销售者撤柜这一客观条件下,柜台出租者对消费者的保护责任与销售者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特别规定而发生竞合★◆,因而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关于柜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并未限定消费者的损害范围。消费者既可能因销售者的违约行为受到损害,也可能因产品缺陷而受到人身或财产的侵权损害。无论是违约损害还是侵权损害,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都有权要求柜台出租者承担责任。柜台出租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浙公司在租赁期满后已撤柜。因此,对于浙公司向刘某承担的返还货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刘某有权要求北京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某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浙公司追偿◆★★。
本案中,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均系在长沙南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且均销售涉案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彼此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属于反垄断法上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关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是否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协同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莉签字的日期为2007年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对于合力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莉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首先,应当依据交易时向消费者出具的书面凭证确定。销售者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证明合同履行完毕的书面凭证,一般表现形式有发票、收据、购物小票和订货单等。这些书面凭证是证明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合同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明★★★■■★。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上述书面凭证载明的或者盖章的主体确定销售者◆■◆■◆◆。